Vol.81【法思】法理学研讨课 | 雷磊:由艰难选择引发的法理思考
Seminar on Jurisprudence
教师:雷 磊
时间:星期三上午9:45-12:10
地点:政法大学(昌平)端升楼302
这门研讨课如何进行?
1、上课方式:主题报告 + 课堂讨论。
全体同学分作5个teams或10个work groups, 每次课由2位同学主报告人,同组其余同学担任辅报告人,其余同学参与课堂讨论。
第一节课在“自愿选择+教师调配”的基础上分组 。
教师的主要职责为引导程序、参与讨论和课堂总结。
2、主题报告
主报告人和辅报告人必须在课前完成同一主题的必读文献与辅读文献的阅读,报告不得重复。
小组成员自行可以商定报告内容的划分。但2份主报告一般应分别以主读文献内容叙述和本组观点为主题,辅报告可以辅读文献或本组观点分歧为主题。
报告人均需撰写书面报告,并提前1-2天发至公共邮箱。
3、课堂讨论
无论报告与否,都请每位同学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在课上积极参与讨论。
课堂讨论的内容包括对主报告或辅报告的提问、质疑、反驳或进一步的辩护。
课堂表现将计入平时成绩。
4、论文撰写
在第十六周周三(12月21日)前,每位同学须在各自课堂报告的基础上,撰写1篇正式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除了对耶稣的审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审判像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一样,在西方人的想象力上留下一个这么生动的印象了”
——斯东
公元前399年,一个叫莫勒图斯的年轻人在雅典状告哲学家苏格拉底,说他不信城邦诸神,败坏青年。苏格拉底被传讯,在500人组成的陪审团面前做了著名的申辩。但申辩并没有挽救苏格拉底的性命,他最终被判处死刑。
苏格拉底之死
✎✎ 思考
一向以民主与言论自由自称的雅典为什么要判处一位一生只以论辩著称于世的哲学家死刑?
苏格拉底是为了他的哲学理想(与众不同的政治哲学)而死的么?
民主永远能带来善的结果么(抑或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
公民有遵守不公正之判决(守法)的义务么?
✎✎ 阅读文献
Group 1
主读文献: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严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 43 35271 43 15231 0 0 2716 0 0:00:12 0:00:05 0:00:07 2885,第43-89页。
辅读文献:
吴飞译疏:《苏格拉底的申辩》,华夏出版社2007年,第143-221页。
Group 2
主读文献:
[古希腊]柏拉图:《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91-116页。
辅读文献:
[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190页。
第二单元
洞穴奇案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只带有勉强够的食物,营救立即展开。营救途中十个营救人员死亡。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探险者取得无线电联络,告知他们尚有最少十天方可得救。被困的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被杀者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抽签的人,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议者(即被害者)撤出约定。但其他同伴不顾他的反对,由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恰好选中害者。随即被害人被杀死并吃掉。其余四人在进入洞穴后第三十二日获救。
✎✎ 思考
前五位大法官各自的观点和理由何在?
后九位大法官各自的观点和理由何在?
十四位大法官观点代表着什么样的理论立场?
你支持哪一种观点和立场,抑或能提出第十五种观点和立场?
什么是司法裁判?
✎✎阅读文献
Group 1
主读文献:
[美]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一部分(1-53页)。
辅读文献:
1.J.L.Austin, A Plea for Excuses: The Presidential Address,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Vol. 57 (1956 - 1957), pp. 1-30.
2. [美]克拉伦斯·托马斯:“裁判是什么”,载[美]戴维·奥布莱恩编:《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何帆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Group 2
主读文献:
[美]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二部分(59-170页)。
辅读文献:
1.J.L.Austin, A Plea for Excuses: The Presidential Address,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Vol. 57 (1956 - 1957), pp. 1-30.
2. [美]克拉伦斯·托马斯:“裁判是什么”,载[美]戴维·奥布莱恩编:《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
第三单元
电车难题
旧金山的一辆电车失控,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而轨道有一个岔道,上面有一个人。琼斯女士扳动道岔,将失控电车引入道岔,挽救了五个人的生命,但也造成了事发当时站在岔道上的法利先生的死亡。琼斯女士做得对么?
✎✎ 思考
你认为琼斯女士有罪还是无罪?
支持有罪和支持无罪的理论立场在伦理学上分别是什么?
生命的利益是可以计算和衡量的么?
如果能将一个胖子退下桥去阻止一辆失控的电车,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你有理由这么做么?
伦理学上的立场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
✎✎阅读文献
Group 1
主读文献:
[美]托马斯·卡思卡特:《电车难题》,朱沉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73页(直至“教授的分析”)。
辅读文献:
1. R·M·黑尔:“伦理学理论与功利主义”,载 [印]阿玛蒂亚·森,[英]伯纳德·威廉姆斯 编:《超越功利主义》。
2. [美]唐纳德·帕尔玛:《为什么做个好人很难?:伦理学导论》,黄少婷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第3、4章(康德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
Group 2
主读文献:
[美]托马斯·卡思卡特:《电车难题》,朱沉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75-155页(从“心理学家的意见”开始)。
辅读文献:
1. [英]R·M·黑尔:“伦理学理论与功利主义”,载 [印]阿玛蒂亚·森,[英]伯纳德·威廉姆斯编:《超越功利主义》。
2. [美]唐纳德·帕尔玛:《为什么做个好人很难?:伦理学导论》,黄少婷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第6章(美德伦理学)。
第四单元
霍尔姆斯杀人案与吉姆的困境
霍尔姆斯杀人案与吉姆的困境
霍尔姆斯杀人案与吉姆的困境
Group 1
美国诉霍尔姆斯案
一艘船撞上冰山即将沉没,两艘救生艇不足以承载船上所有人,且大艇上已经超载。依据这艘救生艇上职务最高的大副的命令,船员们选择了14名男乘客(另有2名女乘客自愿跳海)抛出船外,其余人后来得救了。一年之后,其中一名叫霍尔姆斯的船员被控“非预谋杀人”。
✎✎ 阅读文献
主读文献:
[美]雨果·贝多:《要命的选择》,常云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61页(“海员霍尔姆斯与‘威廉·布朗’号的沉没”)。
辅读文献:
1. R·M·黑尔:“伦理学理论与功利主义”,载[印]阿玛蒂亚·森,[英]伯纳德·威廉姆斯编:《超越功利主义》。
2. [美]唐纳德·帕尔玛:《为什么做个好人很难?:伦理学导论》,黄少婷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第3、4章(康德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
Group 2
吉姆的困境
植物学家吉姆外出考察途中偶然经过一个南美小镇,正遇白人殖民者在对20名印第安人执行枪决。他们是从参加抗议政府活动的当地居民中随机选出来的人。行刑队长提议,如果吉姆杀死其中1名印第安人,其他印第安人将被释放;如果吉姆拒绝,就将枪决所有印第安人。吉姆应当怎么办?
✎✎ 阅读文献
主读文献:
[美]雨果·贝多:《要命的选择》,常云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21-174页(“吉姆与丛林空地上的印第安人”)。
辅读文献:
1. R·M·黑尔:“伦理学理论与功利主义”,载 [印]阿玛蒂亚·森,[英]伯纳德·威廉姆斯编:《超越功利主义》。
2. [美]唐纳德·帕尔玛:《为什么做个好人很难?:伦理学导论》,黄少婷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第3、4、6章(康德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美德伦理学)。
第五单元
告密者案与柏林墙射手案
Group 1
告密者案
一位德国妇女二战期间向纳粹当局告发其丈夫有不满于领袖的言论,致使其丈夫被纳粹法院判处死刑,但未立即执行,而是被送往前线服苦役。战后丈夫对其妻提起自诉。事后证明,妻子告发丈夫的目的是为了摆脱与感情不合的丈夫的婚姻,且她知道告发有可能导致丈夫被判死刑。她的行为是否构成当时德国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
窃听风暴
Das Leben der Anderen
✎✎阅读文献
主读文献:
雷磊编:《拉德布鲁赫德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53-342页。
辅读文献:
1. [英]哈特:“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载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93-143页。
2. [美]富勒:“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载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44-201页。
Group 2
柏林墙射手案
柏林墙东德驻守士兵维格和亨里奇在哨塔上值夜时发现有平民从东柏林逃亡。在开枪警告无效、逃亡即将成功时,两位士兵连续开枪向逃亡者射击,后者被击中膝盖与背部。受伤者在二小时后换岗时才被送往医院,此时已然死亡。根据当时的《东德边防法》,边境士兵有权在此种情况下使用武器。两德统一后,两位士兵被提起诉讼。他们有罪么?
被隔开的东西柏林
✎✎ 阅读文献
主读文献:
雷磊编:《拉德布鲁赫德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43-442页。
辅读文献:
1. 雷磊:“执法者如何看待法律”,《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5期。
2. 刘杨:“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 本期为“法理学研讨课”系列第3期
◆ 舒国滢老师的研讨课点这里☞舒国滢
陈景辉老师的研讨课在这里☞陈景辉
◆ 周末愉快 下周见~
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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